身後事手續

親人過世後要辦哪些事:死亡證明、除戶、火化與申請期限

不必一次把所有事情做完。先取得死亡證明文件,再依期限處理戶政、殯葬、保險、稅務與繼承。這一頁依法規與政府公告整理常見手續與期限,各縣市做法不同的地方會特別註明。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筆記本與紙張,象徵逐項整理需要辦理的事情。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業者或設施實景。

仍有生命跡象,或無法確定狀況?

請立即撥打 119,並依派遣員與救護人員的指示處理。本頁不能代替現場的醫療判斷。

第一步:取得死亡證明文件

後續手續幾乎都需要死亡證明文件。依過世的情況,由不同單位開立:

  • 在醫院過世:由醫院醫師親自檢視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到醫院櫃台辦理後領取。
  • 在家因病過世、無法由醫院開立時:可以向當地衛生所(或衛生局指定、特約的醫療院所)申請「行政相驗」,由醫師到場檢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醫師若發現可能不是病死,會改由檢察官相驗。
  • 可能不是病死,例如意外、自殺、死因不明,或醫師無法判定: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後發還遺體(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 各縣市行政相驗的申請方式與費用不同,例如臺北市可撥 1999 轉 888 申請;請先洽當地衛生所或衛生局。

依據:拿不到死亡證明書怎麼辦?淺談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視窗)、什麼是司法相驗?行政相驗?(臺灣高等檢察署,新視窗)、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視窗)、如何申請死亡證明?(臺北市政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新視窗)、臺北市在宅病故行政相驗(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新視窗)、行政相驗(臺中市東區衛生所,新視窗)

30 日內辦理死亡登記(除戶)

  • 應在死亡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辦理死亡登記;醫院或檢察機關雖然會通報,家屬仍要自己辦理(戶籍法第14、48條)。
  • 可以到全國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限死者的戶籍地。
  • 申請人可以是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或經理殮葬之人等,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辦。
  • 要帶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申請人的身分證與印章,以及死者的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文件正本會由戶政留存,請先確認其他單位需要的份數。
  • 逾期仍會受理,但可能被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辦理,戶政會逕為登記(戶籍法第48條、第79條)。
  • 國內死亡且已有通報的案件,配偶、親屬或戶長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在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線上申辦,之後再到戶政事務所換領戶口名簿及配偶身分證。

依據: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內政部戶政司,新視窗)、戶籍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死亡登記(除戶)應如何辦理?(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新視窗)、死亡登記(我的E政府,新視窗)、死亡登記線上申辦(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新視窗)

辦死亡登記時,可以一起申請的服務

  •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過世:被保險人辦死亡登記時,可以同時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帶被保險人本人的存簿資料即可。
  • 可以同時申請把死亡資料通報壽險公會,由保險公司清查死者有沒有投保人身保險,並主動通知受益人。
  • 辦死亡登記後,戶政會通報健保署以死亡日辦理退保;原本依附死者投保的眷屬,要盡快改以其他身分加保。
  • 查遺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金融遺產)要向國稅局申請,不在戶政辦理;配偶或子女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等在財政部網站線上查詢。

依據: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一站式便民服務)Q&A(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一站式服務同時辦理死亡登記及家屬死亡給付(勞動部,新視窗)、申請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通報壽險公會清查投保人身保險(內政部,新視窗)、死亡登記線上申辦(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新視窗)、死亡登記同時辦理亡故者健保退保通報服務(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新視窗)、死亡登記、健保退保可在戶政事務所一次辦理(法源法律網,新視窗)、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遺產繼承流程2(查調所得財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

火化與進塔需要的許可

  • 遺體火化前要先取得「火化許可證明」,火化場不得火化沒有許可的遺體;申請時要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
  • 火化許可向縣市或鄉鎮市的殯葬主管機關(例如殯葬管理處)申請,可以委託禮儀業者代辦。
  • 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沒有火化許可證明等相關證明的骨灰(骸)。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申請火化流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申請應備文件(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

勞保、國保、農保的喪葬給付

  •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過世: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沒有遺屬或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時為 10 個月,符合條件的遺屬另可請領遺屬年金。
  • 勞保被保險人的家屬過世:父母或配偶 3 個月、年滿 12 歲子女 2.5 個月、未滿 12 歲子女 1.5 個月。
  • 勞保各項給付的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為 5 年。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 65 歲前的加保期間過世: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2026 年起為 105,515 元,應自死亡次日起 5 年內申請。
  • 農保被保險人過世:喪葬津貼為 15 個月月投保金額,應自死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
  • 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在請領前過世,由遺屬或遺囑指定的請領人領回,請求權自死亡次日起算 10 年。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 115年1月1日依法調整為21,103元(衛生福利部,新視窗)、農民保險喪葬津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農保喪葬津貼之給付標準為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勞工退休金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勞工死亡其退休金由誰請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遺屬請領退休金:請領條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

遺產稅: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

  • 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在期限內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26條)。
  • 2026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為 1,333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 138 萬元。
  • 就算不用繳稅,也要先申報取得免稅證明;遺產稅未繳清或未取得證明前,不能分割遺產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 親人在年度中過世:死亡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配偶在世時由配偶合併申報;沒有配偶時,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代為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之1)。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遺產繼承流程3(申報遺產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財政部賦稅署,新視窗)、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新視窗)、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

不動產繼承登記:6 個月內申請

  • 土地、建物的繼承登記,可以在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逾期每逾 1 個月可能被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土地法第73條)。
  • 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不影響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
  • 超過 1 年沒辦,地政機關會公告並通知;逾期仍未申請,可能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後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法第73條之1)。

依據:土地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逾期未辦繼承登記Q&A(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新視窗)、未辦繼承登記專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新視窗)

拋棄繼承與陳報遺產清冊:知悉後 3 個月內

  • 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但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
  • 3 個月從「知悉」起算,不一定是死亡日;後順位的繼承人可能較晚才知道。
  • 繼承人也可以在知悉後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期間法院可以依聲請延展;多位繼承人中有一人陳報,其他人視為已經陳報(民法第1156條)。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事件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範例)(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死亡證明書要申請幾份正本?哪些單位會收走正本?
  • 這件事的期限從哪一天起算?逾期會怎樣?
  • 可以委託他人或禮儀業者代辦嗎?需要哪些委託文件?
  • 有沒有可以一起申請的給付或服務?

官方查詢入口

以下連到資料提供機關的原始頁面,可以查閱最新公告與表單。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本頁是一般資訊,由善別以 AI 協助整理並逐項比對法規與政府公告,不是具台灣專業資格者的審查,也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意見。法規與各地規定可能調整,辦理前請向主管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