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與遷葬

撿骨與遷葬怎麼辦:起掘許可、骨骸去處與遷葬公告

公墓裡的墳墓要撿骨或遷葬,要先向墳墓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起掘許可證明,窗口多是縣市殯葬管理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未經許可起掘,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撿起的骨骸依法要存放到納骨塔等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不能再埋回墳墓,火化後也可以選擇環保葬。公墓因公共利益要遷葬時,機關會公告至少 3 個月並書面通知墓主,逾期未遷的,會比照無主墳墓由機關起掘處理。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手續與期限〉的延伸說明。

木托盤上的兩顆河石與松枝,旁邊是摺好的白麻布,示意撿骨與遷葬後的安頓。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真實場景或文件。

什麼時候需要撿骨或遷葬?

撿骨(又稱撿金、拾骨)是把土葬多年的遺骸起掘,收拾骨骸裝進骨罈;遷葬則是把墳墓遷到別處。常見的情況有:

  • 公墓墓基到期: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可以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訂定公墓墓基的使用年限,期滿時通知遺族撿骨,存放到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第28條)。
  • 年限各地不同,例如臺北市市立公墓 7 年、臺中市公立公墓 10 年、新竹市已規劃墓區 8 年;早年埋葬的墳墓可能適用當時的規定,以墓基使用許可與當地規定為準。
  • 公墓要更新、遷移或廢止,或墳墓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等公共利益,由機關公告禁葬或遷葬(第39條至第41條)。
  • 家屬自行決定遷葬,例如把祖墳的骨骸移進納骨塔,或火化後改做環保葬。
  • 撿骨的時間,民間多依習俗擇定,各地、各族群做法不同;但墓基有使用年限的,仍要在期限內辦理。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宣導:火化後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不得回葬(彰化縣田中鎮公所,新視窗)、撿骨(客家知識文章,周金水撰)(教育部語文成果入口網,新視窗)、殯葬禮俗:關於撿骨(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大園生命紀念園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殯葬Q&A:遺體可否土葬?要如何辦理?(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公墓服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起掘許可要向哪裡申請?

公墓內的墳墓,要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核發的起掘許可證明(各地也稱起掘許可證、起掘證明)才能起掘;未經許可起掘,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29條、第78條)。起掘許可原則上由鄉(鎮、市)公所核發,直轄市與市由市政府辦理,縣立公墓由縣政府辦理(第3條)。以幾個縣市為例:

  • 臺北市: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
  • 新北市:向墳墓所在(原埋葬地)的區公所申請。
  • 臺中市:向生命禮儀管理處或區公所申請,由各公立納骨(堂)塔受理。
  • 臺南市:多由公墓所在的區公所核發。
  • 高雄市:到墳墓所在地轄區的納骨塔或區公所辦理。
  • 新竹市: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其他縣市請洽墳墓所在的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殯葬主管機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六章 罰則(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業務職掌:墓政管理課(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殯葬Q&A:如何申請遷葬證明?(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埋葬起掘、骨灰骸遷出許可證申請(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新視窗)、申請使用公墓流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起掘證明(申請墳墓起掘所需證件與流程)(臺南市將軍區公所,新視窗)、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應備申辦文件:起掘申辦(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公墓服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遷葬服務簡介(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

要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人通常是墓主、墓基的原申請人,或亡者的家屬、繼承人,各地資格寫法不同。常見文件有:

  • 申請書,有些地方另要切結書。
  •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與印章(或簽名)。
  • 亡者的除戶謄本,以及申請人與亡者的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起掘前的墓碑與墳墓全景照片。
  • 委託他人辦理時,附委託書與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 墳墓不在公墓、而在私人土地上的,有些地方另要土地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會同勘查紀錄等文件。

依據: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公墓服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埋葬起掘、骨灰骸遷出許可證申請(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視窗)、起掘證明(申請墳墓起掘所需證件與流程)(臺南市將軍區公所,新視窗)、申請使用公墓流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應備申辦文件:起掘申辦(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申請後怎麼進行?會勘、撿骨與清理

送件後,機關多會派員和申請人到墓地會勘、拍照並核對資料,確認後才核發起掘許可;最好提早申請,把會勘和撿骨的日子一起安排。

  • 撿骨時骨骸要消毒,挖出的廢棺與廢棄物要清除、不能留在原地,墓穴要填土整平,墓碑也要打除。
  • 起掘前後的照片或會勘紀錄要留好:例如臺北市要把墓碑打斷、雜物清除後的全景照片送殯葬處備查;之後辦進塔、申領遷葬補償,也常要附起掘照片。
  • 公立公墓的墓基起掘後,原墓基由機關收回,例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
  • 遺體尚未完全分解(俗稱蔭屍)時,有些縣市可以申請延後一年再起掘,例如新竹市、宜蘭縣。

依據:申請使用公墓流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起掘證明(申請墳墓起掘所需證件與流程)(臺南市將軍區公所,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新視窗)、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公墓服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殯葬Q&A:如何申請遷葬證明?(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墳墓遷葬作業要點(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撿起的骨骸可以放哪裡?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起掘的骨骸除條例另有規定外,要存放在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常見的選擇有:

  • 骨骸裝罈直接進納骨塔:申請時附起掘許可證明與亡者除戶謄本等文件,納骨塔依法不得收存沒有起掘許可證明等證明的骨骸(第25條)。有些納骨塔把骨灰罐位和撿骨罈位分開,例如臺北市富德靈骨樓、陽明山靈骨塔;設籍資格與費用見本站〈公立納骨塔怎麼申請〉。
  • 先火化再安置:火化骨骸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火化許可,附起掘許可證明等文件,在合法火化場火化,例如臺北市、高雄市。
  • 火化後做環保葬:骨灰要先經骨灰再處理,才能樹葬、植存或海葬;臺北市、新竹市申請時都可以附起掘證明。
  • 不能把骨骸再埋回墳墓:撿骨後再葬(俗稱回葬)違反第70條,墓主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由主管機關起掘火化,費用向墓主收取(第83條)。例外是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的合法墳墓,可以在原規劃數量內繼續存放,但不得擴大(第72條)。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二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五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六章 罰則(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常見問答:臺北市骨灰(骸)寄存如何申請?目前之規費標準各為何?(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常見問答:富德及陽明山靈骨樓(塔)骨灰罐(罈)位滿位,如何申請候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新北市公立公墓及公立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要點(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公墓服務(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臺北市骨灰拋灑或植存實施辦法(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常見問答:違法濫葬的處理(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宣導:火化後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不得回葬(彰化縣田中鎮公所,新視窗)、宣導事項:請民眾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免遭違規罰鍰及限期改善處分(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公墓公告禁葬或遷葬時,家屬要做什麼?

主管機關為了公墓更新、遷移、廢止或其他公益需要,可以公告公墓全部或一部禁葬,禁葬期間不能再埋葬屍體或埋藏骨灰,違反的墓主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40條、第83條)。墳墓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經認定屬實的應予遷葬;機關要公告限期自行遷葬(自公告日起至少 3 個月)、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並書面通知墓主(第39條、第41條)。

  • 遷葬公告常安排跨過清明節等掃墓時節,也會請各地公所代為公告、刊登在機關網站;掃墓時留意墓區公告牌,住外地的家屬也可以查墳墓所在縣市殯葬機關的網站。
  • 在公告期限內,向需地機關、殯葬機關或區公所辦理認領,常見文件是亡者除戶謄本、親屬關係證明、身分證與印章;碑名不清或查不到戶籍資料時,可以由其他親屬二人以上具結證明,例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
  • 自行遷葬前,一樣要申請起掘並會勘或拍照留證;在遷葬公告前就已自行起掘遷葬的,不受理補償,例如臺中市、新竹市。
  • 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非依法設置的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訂定(第39條)。有些縣市另以公立納骨塔位代替補償費,例如臺中市、新竹市;金額以當地公告與標準為準,本站不列金額。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六章 罰則(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臺南市公立公墓管理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立公墓遷葬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平溪區公所刊載)(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新視窗)、臺中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墳墓遷葬作業要點(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禁遷葬專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逾期沒有遷葬會怎樣?

遷葬期限屆滿仍未遷葬的,除有特殊情形向機關申請並獲准延期外,準用無主墳墓的規定:經公告 3 個月確認後,由機關起掘,火化或存放在骨灰(骸)存放設施(第41條、第30條)。

  • 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都規定,逾期未認領或未遷葬的墳墓視為無主墳墓處理;起掘的骨骸會火化或裝罐並標示資料,存放在納骨設施,方便日後查詢。
  • 事後才來認領的,仍可以檢附亡者除戶謄本、關係證明等申請領回,例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但補償可能打折或取消:臺中市要先取回骨灰,補償費扣除代處理費用後才發給,新竹市在代為遷葬完成後才認領的,不予遷葬補償。
  • 補償費或救濟金也有領取期限,例如臺中市規定逾 10 年未領取的,不予發放。
  • 墓基使用年限到期卻沒有撿骨,機關也可以代為處理,費用可能由家屬負擔,例如臺北市、臺中市、宜蘭縣。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臺中市墳墓遷葬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新竹市殯葬管理所墳墓遷葬作業要點(新竹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新北市政府辦理公立公墓遷葬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平溪區公所刊載)(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新視窗)、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宜蘭縣立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墳墓所在的公墓由哪個機關管理?起掘許可要向殯葬管理機關還是區(鄉、鎮、市)公所申請?會勘要怎麼約?
  • 這個墓基的使用年限到什麼時候?早年埋葬的墳墓適用哪一種規定?遇到蔭屍能不能延後?
  • 家屬不只一人時,由誰當申請人?需要其他家屬或繼承人的同意書或切結書嗎?
  • 墓碑模糊、查不到亡者戶籍資料或沒有直系親屬時,可以用哪些文件替代?
  • 骨骸要直接進塔還是先火化?要去的納骨塔或環保葬地點,需要起掘許可證明、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再處理證明嗎?
  • 公墓若已公告禁葬或遷葬,期限到哪一天?補償費、救濟金或免費塔位怎麼申請?逾期被代為起掘後,要到哪裡認領?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本頁是一般資訊,由善別以 AI 協助整理並逐項比對法規與政府公告,不是具台灣專業資格者的審查,也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意見。法規與各地規定可能調整,辦理前請向主管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