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登記

不動產繼承登記怎麼辦:期限、應備文件與共有方式

親人留下土地或房屋,繼承人要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繳清或免稅等證明,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期限是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逾期每逾 1 個月可處登記費 1 倍罰鍰,最高 20 倍。全體繼承人可以依應繼分登記為分別共有,或依協議辦理分割繼承;有人無法會同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能先為全體申請公同共有登記。逾 1 年未辦,地政機關會公告通知,逾期仍未申請就列冊管理,15 年後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手續與期限〉的延伸說明。

窗邊木桌上的淺綠色房屋模型、文件與鋼筆,示意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真實場景或文件。

為什麼要辦不動產繼承登記?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自那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 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要先向地政事務所辦好繼承登記,才能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
  • 地政事務所每月會依被繼承人的死亡資料,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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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要先辦好哪些事?

  •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載有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要辦分割繼承的,全體繼承人一併申請印鑑證明。
  •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拿不出這些證明,地政機關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申報方式見本站〈遺產稅怎麼申報〉。
  • 地方稅稽徵機關:持上述證明書查欠地價稅、房屋稅,由稅捐機關查註沒有欠稅;辦分割繼承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也在這時繳納印花稅。
  • 最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登記完成後領取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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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到哪裡辦?

  • 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但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時,只能先為全體繼承人登記為公同共有。
  • 可以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但不受理郵寄申請;委託地政士(舊稱代書)時,要找領有開業執照並加入公會的地政士。
  • 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等已實施跨所的縣市,可以向同縣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適用範圍以各縣市規定為準。
  • 不動產在其他縣市時,可以到任一縣市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跨縣市代收」,由代收的地政事務所轉寄管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
  • 也可以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網路申辦,但仍要另外寄送紙本書表、權利書狀與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網路申辦時,代理人須是地政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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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期限怎麼算?逾期會罰多少?

  • 繼承登記應在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申請,期限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算。
  • 逾期每超過 1 個月,可處應納登記費 1 倍的罰鍰,最高 20 倍;逾期還沒超過 1 個月的,免罰。
  • 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例如從向稅捐機關申報應繳稅款當日起到限繳日期止、查欠稅費的期間,以及行政爭訟期間。
  • 登記費是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土地以申報地價計算,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遺產稅的價值計算;另收書狀費每張 80 元。
  • 同一案件有數位申請人逾期時,由全體申請人共同負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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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準備哪些文件?

  • 基本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查詢的免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文件,以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時可附切結書)。
  • 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有人拋棄繼承時,要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詳見本站〈拋棄繼承怎麼辦〉。
  • 辦分割繼承還要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繳印花稅;並附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限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 1 年以後核發。
  • 印鑑證明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全體繼承人持身分證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使用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或協議書經公證、認證或地政士簽證。
  • 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了登記為公同共有,要先向法院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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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分割繼承有什麼不同?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時,常見三種方式:

  • 公同共有:部分繼承人就能為全體申請。每位繼承人的權利及於不動產全部,出售、設定抵押等處分原則上要全體同意,但土地法另有多數決規定。
  • 分別共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按應繼分登記各自的持分;每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持分。
  • 分割繼承:全體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依協議辦理登記,取得的比例不必和應繼分相同。
  • 已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全體繼承人之後仍可再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 因繼承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協議分割遺產,不論分割結果和應繼分是否相當,也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遺產稅後依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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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繼承人不能會同,或遺產稅一時繳不出來怎麼辦?

  • 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或意見不一致,無法全體會同時,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公同共有登記,登記規費與罰鍰可以只按自己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
  • 遺產稅還沒全部繳清時,部分繼承人可以先按自己的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等款項,向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但全部遺產稅繳清前,仍不能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
  • 繼承人對應繼分有爭執時,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再依判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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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 1 年沒辦會怎樣?

  • 自繼承開始逾 1 年未辦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每年 4 月 1 日公告 3 個月,並以書面通知已知的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由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 已申報相關稅賦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稅額在行政救濟中、經同意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或正在進行繼承訴訟等不可歸責的事由,可在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暫不列冊管理。
  • 列冊管理期間仍可申請繼承登記;列冊管理 15 年仍未辦理,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在開標或登記為國有之前,仍可申請繼承登記。
  • 標售後,繼承人喪失占有的權利,但就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標售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領取,逾 10 年無人申領就歸國庫。
  • 經 5 次標售仍未標出的,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可按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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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被繼承人過世後,我們的登記期限有哪些期間可以扣除?要附哪些證明?
  • 依協議辦理分割繼承或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各要哪些人到場、附哪些證明?
  • 不動產所在的縣市是否開放跨所申請或跨縣市代收繼承登記?
  • 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或人在國外,要準備哪些法院文件或授權書?
  • 遺產稅還沒繳清,能不能先按應繼分繳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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