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與契約

喪葬費用怎麼看:費用項目、契約保障與可申請的給付

治喪費用大致分成兩種:公立殯儀館、火化場等收取的規費,以及禮儀業者的服務費。這一頁依法規與政府公告,整理簽約時可以要求什麼、哪些給付可以申請;不提供市場行情,也不比較業者報價。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筆記本與紙張,象徵逐項整理需要辦理的事情。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業者或設施實景。

費用分成公立設施規費與業者服務費

《殯葬管理條例》把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等稱為殯葬設施,承攬治喪事宜的則是殯葬禮儀服務業。公立設施收的是規費,禮儀業者收的是服務費;內政部的契約規範要求業者在契約上逐項列出「總價不包含的行政規費」,所以兩者要分開看。

  • 常見項目包括遺體接運、冰存、入殮、奠禮場地與布置、儀式人員、火化或安葬安排、骨灰罐與存放設施;內政部的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列有完整清單。
  • 同一類項目可能由公立殯儀館提供並收規費,也可能由業者提供並列入服務費,例如冰存可以在殯儀館內,也可以租用移動式冰櫃。
  • 請業者在契約上分別寫明「代收代付的規費」與「業者服務費」;規費費率以各縣市官方收費標準為準。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

查公立殯葬設施的收費標準

公立殯儀館、火化場與納骨設施的規費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常依亡者是否設籍當地而不同,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另有減免。下方列出六都的官方收費標準;其他縣市可以在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的地方殯葬自治法規查詢。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新視窗)、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新視窗)、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新視窗)、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法規查詢:地方殯葬自治法規(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簽約前:法律要求書面契約與公開價目

殯葬服務業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沒有寫到的費用,業者沒有請求權,也不得在簽約後巧立名目增加費用(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業者也應把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在營業處所明顯處(第48條)。

  •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不得少於 3 日。你可以要求把契約和附件帶回看,業者不能要求你放棄審閱期;時間緊迫時,也可以先逐條確認再簽。
  • 契約應寫明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契約總價、付款時間與方式;業者對收取的款項應開立發票。
  • 契約不得使用「喪禮一場」「禮儀人員一組」這類模糊名詞,也不得約定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業者可以片面更換品項,或排除你解除契約的權利。
  • 業者提供遺體接運時,應交給你「遺體接運切結書」。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行政院,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

業者遲未服務、中途終止或有項目沒用到

內政部公告的《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下列情況訂有規定:

  • 業者接到通知後,經催告仍未開始服務,或超過 4 小時還沒開始,你可以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已付的全部價款,並請求不低於契約總價 2 倍的懲罰性賠償(無法服務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業者時除外)。
  • 服務開始後由你終止契約,業者只能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的費用,剩餘價款應在契約終止後 7 日內退還。
  • 服務完成後,契約列了但沒有用到的項目,可以退還並扣除相當的價款。
  • 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業者不得藉故收回;全部服務完成後,由你在「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上簽字。

依據: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行政院,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生前契約:先確認業者經核准、款項有交付信託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生前契約)是生前先付款、身後才提供服務的契約,法律另有較嚴格的規定。

  • 只有經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並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公司,才能與消費者簽生前契約(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
  • 業者預收的費用有 75% 必須交付信託業管理(第51條);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會依規定退還給尚未履約的消費者(第54條)。
  • 生前契約的審閱期不得少於 5 日;簽約 14 日內可以書面解約並取回全部價款,超過 14 日才終止,一次繳清者至少退還 80%。
  • 可以在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查詢可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許可字號與信託業者。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生前契約業者查詢(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私立墓地與塔位:價金須含至少 12% 管理費

  •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私立公墓與骨灰(骸)存放設施向消費者收取的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且不得低於所付一切費用的 12%;管理費的金額、收取方式與用途須寫在書面契約中,並存入專戶。
  • 購買塔位或墓地也適用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簽約前可以要求把契約帶回審閱,並向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最新版本。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新制QA(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可以申請的喪葬給付

下列給付多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或被保險人申請,金額依各保險規定計算,實際資格以各保險機關審核為準。

  • 勞保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按死亡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5 個月;沒有符合請領遺屬給付條件的遺屬、或沒有遺屬者,發給 10 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條之2)。
  • 勞保被保險人的家屬死亡:父母或配偶 3 個月、年滿 12 歲的子女 2.5 個月、未滿 12 歲的子女 1.5 個月(第62條)。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在 65 歲前、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喪葬給付為 5 個月月投保金額,2026 年起死亡者為 105,515 元,應自死亡翌日起 5 年內申請。
  • 農保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為 15 個月月投保金額,目前為 306,000 元,應自死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
  • 軍公教人員:公保被保險人的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領 3 個月的眷屬喪葬津貼(子女依年齡為 1 至 2 個月);在職亡故另有殮葬補助費。細節請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本人死亡給付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家屬死亡給付標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 115年1月1日依法調整為21,103元(衛生福利部,新視窗)、農民保險喪葬津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農(職)保月投保金額自112年2月10日調高為20,400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視窗)、公教人員保險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公教人員保險各項給付權益(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新視窗)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與低收入戶減免

  • 申報遺產稅時,喪葬費用以定額扣除,2026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為 138 萬元,與實際花費多少無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財政部公告)。
  • 列冊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中低收入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骨灰存放的免費標準由各縣市訂定(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
  • 家中有人過世卻無力殮葬時,可以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部分縣市另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例如臺北市、臺中市),金額與資格依各地規定,請洽區公所或社會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三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1修正,經行政院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社會救助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急難救助(衛生福利部,新視窗)、喪葬補助申請說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視窗)、臺中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計畫(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新視窗)

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找誰

  • 先向業者申訴,業者應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可以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3、44條)。
  • 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以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線上申訴。
  • 縣市殯葬主管機關也負責提供殯葬消費資訊與處理消費申訴(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報價中哪些是代收代付的公立規費?哪些是業者服務費?
  • 契約總價有沒有含稅?什麼時候付款、用什麼方式付,會開立發票嗎?
  • 如果中途調整項目,或有項目沒用到,怎麼計價與退費?
  • 業者的許可或備查字號是什麼?(可以在本站業者頁或內政部入口網查詢)

官方查詢入口

以下連到資料提供機關的原始頁面,可以查閱最新公告與表單。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本頁是一般資訊,由善別以 AI 協助整理並逐項比對法規與政府公告,不是具台灣專業資格者的審查,也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意見。法規與各地規定可能調整,辦理前請向主管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