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稅務

拋棄繼承怎麼辦:3 個月期限、應備文件與通知下一順位

拋棄繼承是向法院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與債務,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因此成為繼承人的親屬。現行民法下,沒有拋棄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也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手續與期限〉的延伸說明。

繫著緞帶的淺綠文件夾、一把小鑰匙與鋼筆,示意繼承前的決定與文件。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真實場景或文件。

誰是繼承人?先確認繼承順序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以外的繼承人依下列順序決定,前一順位優先(民法第1138、1144條)。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中親等較近的子女優先。
  • 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
  • 女兒不論是否出嫁,繼承權都和兒子相同。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 現行原則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也就是常說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承受遺產與債務,但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清償,遺產不夠還,也不必用自己的財產還(民法第1148條)。
  • 拋棄繼承則是遺產與債務全部不繼承;就算遺產還完債務後還有剩,或事後才發現其他財產,拋棄的人也不能再繼承。
  • 拋棄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後,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民法第1175條)。
  • 決定前可以先查遺產: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司法院司法周刊,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遺產繼承流程2(查調所得財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

3 個月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 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民法第1174條)。
  • 起算點是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不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天。
  • 因前一順位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同樣從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算 3 個月;司法院書狀範例以收到前一順位拋棄繼承通知書的日期,作為知悉繼承開始的時點。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範例)(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

向哪個法院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狀要寫明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姓名與最後住所、死亡的時間與地點、知悉繼承的時間,以及其他繼承人的資料(家事事件法第127、132條)。常見的應備文件如下,實際以受理法院要求為準:

  • 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有參考格式,也可以向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服務中心詢問。
  •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繼承的人的證明,例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以及收據、回執。
  • 法院要求的其他文件,例如印鑑證明。
  • 聲請時要繳聲請費,金額與繳費方式請依受理法院的說明。

依據:家事事件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範例)(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司法院,新視窗)

拋棄之後,繼承權會輪到誰?要通知誰?

  • 同一順位還有其他人沒有拋棄時,拋棄者的應繼分歸給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同順位全部拋棄,才由下一順位繼承(民法第1176條)。
  • 子女全部拋棄時,孫子女、外孫子女會成為繼承人;他們如果也不想繼承,要各自在期限內向法院聲請拋棄。
  •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繼承的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可以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保留收據或回執附在聲請文件中。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3106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

法院准予備查之後,還要注意什麼?

  • 法院以書面審查,文件不齊會通知補正。拋棄合法時,法院准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的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不合法時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 申報遺產稅時,要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
  •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也要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沒有備查函時,地政機關可接受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的查詢結果。
  • 拋棄繼承的人,遺產稅上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等扣除額;子女全部拋棄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前原可扣除的數額為限。

依據:家事事件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3106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新視窗)、申請繼承登記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

拋棄繼承做不到哪些事?

  • 不能只拋棄債務、保留財產;拋棄就是遺產與債務全部不繼承。
  • 保險契約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拋棄繼承後仍可請領;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才會成為遺產(保險法第112、113條)。
  • 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沒有人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

依據: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參考範例與說明(PDF)(司法院,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保險法第11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保險法第11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保險金算是遺產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

錯過期限或不打算拋棄:限定責任與陳報遺產清冊

  • 錯過 3 個月期限,就不能再拋棄繼承,而是依法成為繼承人;不合法的拋棄聲請,法院會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 成為繼承人後,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仍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可在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必要時可依聲請延展期間;法院會進行公示催告,請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民法第1156、1157條)。
  • 遺產清冊要記載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人、債務人;在法院公告的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
  • 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在 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繼承人如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就不能主張以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1163條)。

依據:民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事件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辦理拋棄繼承(PDF)(司法院,新視窗)、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視窗)、立法院三讀通過 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司法院司法周刊,新視窗)、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書狀範例)(司法院,新視窗)、繼承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我是在哪一天「知悉」可以繼承?3 個月的最後一天是哪一天?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由哪一個法院管轄?聲請費多少、可以郵寄或線上遞狀嗎?
  • 未成年子女或住在國外的家人要拋棄繼承,需要哪些額外文件?
  • 已經動用過遺產(例如領取存款、處分財物),還能拋棄繼承嗎?
  • 下一順位有哪些人?不知道對方地址而無法通知時,書狀上要怎麼說明?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本頁是一般資訊,由善別以 AI 協助整理並逐項比對法規與政府公告,不是具台灣專業資格者的審查,也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意見。法規與各地規定可能調整,辦理前請向主管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