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遺產
沒有繼承人或全部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怎麼選任
當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所有繼承人都在期限內拋棄繼承時,遺產不會憑空充公。法律會先讓親屬會議或法院選出一位遺產管理人,經過法院公示催告尋找可能的繼承人、清償債權人並交付遺贈物後,才會把剩餘的部分交給國庫。這篇文章說明遺產管理人怎麼選出來、誰可以向法院聲請,以及遺產稅由誰申報。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手續與期限〉的延伸說明。

什麼情況會用到這個程序?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繼承人是誰、還在不在都不清楚,或者各順序的繼承人都在期限內拋棄繼承,民法就會把這筆遺產當作「無人承認繼承」來處理,不是沒人管,也不會馬上充公。
- 繼承人有無不明:找不到人,或不確定被繼承人到底有沒有法定繼承人。
- 各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民法規定這種情形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處理方式;拋棄繼承本身的期限、應備文件,見本站〈拋棄繼承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17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司法院,新視窗)
遺產管理人怎麼選出來:先親屬會議,沒有的話由法院指定
遺產管理人原則上由被繼承人的親屬會議選出來,選不出來的時候才輪到法院介入。
- 親屬會議由被繼承人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如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5人組成,須在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告。
- 沒有親屬會議、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親屬會議沒能在1個月內選出人時,利害關係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或沒有繼承權但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親屬)或檢察官,可以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指定。
- 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都還沒有人選定並向法院報明遺產管理人時,稽徵機關(國稅局)為了核課遺產稅,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選任。
- 聲請和之後刊登公告都需要費用,實際金額依法院通知;如果聲請有理由,這些程序費用可以再從遺產中歸墊,不是聲請人自己要負擔到底。
- 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不限自然人,也可以指定公務機關擔任。
依據:民法第113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31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29條至第1137條(親屬會議)(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民法第117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7條至第1185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民法第117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司法院,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刊載)(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事件法第13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仍多,呼籲有繼承權者加速提出承認繼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視窗)
公示催告:一邊找繼承人,一邊找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法院和遺產管理人會分別發出兩種公示催告,期限並不相同,容易搞混。
- 找繼承人的公示催告由法院發出,期限至少6個月;逾期沒有人出面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接下來就會進入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的階段(詳見下文)。
- 遺產管理人就職後,還要另外向法院聲請,用公示催告通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依遺囑受贈遺產,但不是法定繼承人的人),在至少1年的期間內報明債權或表明是否受遺贈;管理人已經知道的債權人、受遺贈人,要另外個別通知。
- 債權人、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期間至少 1 年,所以最快也要 1 年以上,才會走到清償、交付、歸屬國庫這一步。
依據:民法第117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家事事件法第13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9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7條至第1185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
遺產管理人要做什麼:清冊、保存財產、按順序清償
遺產管理人上任後,工作大致是先把遺產盤點清楚、保管好,等公示催告期滿,再依法定順序處理債務與遺贈。
- 就職後3個月內要編製遺產清冊,列出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已知的債權債務。
- 在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不能對任何債權人清償、也不能交付遺贈物給受遺贈人;清償債權一定排在交付遺贈物之前。
- 逾期沒有在期限內報明債權或表明是否受遺贈的人,只能就清償、交付後如果還有剩餘的部分主張權利。
- 遺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報酬,金額由法院按管理事務的繁簡等情形酌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81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8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8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7條至第1185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
清償、交付之後如果還有剩,歸屬國庫
公示催告的期限都過了,遺產管理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法律上歸屬國庫;是照程序一步步走到這裡,不是被沒收。
- 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之後,如果還有剩餘的部分,依法歸屬國庫。
- 如果在法院公告承認繼承的期限內,有真正的繼承人出面,遺產管理人在那之前所做的職務上行為仍然有效,等於是代理該繼承人處理;國有財產署也提醒,想承認繼承的人要在期限屆滿前出面,否則遺產會依法歸屬國庫。
依據:民法第1185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財政部國庫署,新視窗)、民法第118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7條至第1185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視窗)、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仍多,呼籲有繼承權者加速提出承認繼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新視窗)
遺產稅由誰申報?
沒有繼承人的案件,遺產稅不會因為沒人繼承就免繳,改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申報和繳納,但只以遺產本身負責,不用管理人自己出錢。
-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繼承人時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管理人,並以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 申報期限原則上是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如果是稽徵機關為了申報期限將屆滿都還沒人選定管理人,才依法向法院聲請指定的案件,期限改從法院選任管理人的次日起算。
- 因為公示催告的期間比申報期限長,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財政部說明遺產管理人這類案件實際上會延到公示催告期滿後1個月內申報。標準的應備文件、免稅額與扣除額,見本站〈遺產稅怎麼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刊載)(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常見的誤解和注意事項
這類案件常見的問題,多半出在時間點和誰該做什麼搞混,不確定的地方建議向法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 聲請費、登報費是聲請人先代墊的程序費用,並不是要聲請人自己負擔到底,將來可以從遺產中歸墊回來。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物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除非有稽徵機關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例外情形。
依據: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司法院,新視窗)、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民法第117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刊載)(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我算不算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嗎?
- 我們家湊不出5人的親屬會議,還能怎麼進行?
- 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可能比遺產還多,我是債權人,現在還來得及報明債權嗎?
- 我是受遺贈人,但一直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過世,公示催告的期限是不是已經過了?
- 這個案子的遺產稅申報期限,應該從哪一天開始算?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 民法第113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31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29條至第1137條(親屬會議)(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7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7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7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79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81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82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8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8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85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民法第1177條至第1185條(無人承認之繼承)(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來源查閱日期:
-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家事事件法第13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家事事件法第13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查閱日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刊載)(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來源查閱日期:
- 如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司法院)來源查閱日期:
- 清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仍多,呼籲有繼承權者加速提出承認繼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源查閱日期:
- 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財政部國庫署)來源查閱日期:
-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來源查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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