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稅務

家人過世那年的綜所稅怎麼報:誰申報、期限、扶養與退稅

家人在年度中過世,死亡那一年(以及過世時還沒申報的上一年度)的所得,仍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亡者的配偶也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時,由配偶在 5 月申報期間合併申報,亡者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扣除;子女等家人也可以依規定把亡者列為受扶養親屬。都不適用時,要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申報,並只在遺產範圍內負申報納稅的義務。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手續與期限〉的延伸說明。

木算盤、白瓷杯與一瓶綠色小花,示意計算過世那一年的所得稅。
AI 生成情境示意,非真實場景或文件。

過世那一年的所得,還要申報嗎?

要。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年度中過世,死亡那一年和以前年度依法應申報的所得,除了符合免辦條件的以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 原則上所得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可以免辦;但要退回已被扣繳的稅款,仍要申報才能退稅。
  • 過世時上一年度的所得還沒申報(例如在 5 月申報期間前過世),上一年度也要申報,由誰申報、期限怎麼算,都依下面同樣的規則。
  • 由誰申報,要先看亡者有沒有配偶,以及是否由其他家人列為受扶養親屬。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人生大事-身後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0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辦結算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

有配偶時,由配偶在 5 月申報期間合併申報

亡者的配偶也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時,由配偶依一般規定,在每年 5 月的結算申報期間,把亡者的所得合併申報。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是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在境內沒有住所、但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的人。
  • 亡者的免稅額可以全額減除,標準扣除額也按有配偶的全額計算,不必按生存日數比例換算。
  • 亡者當年度的所得要一起列入申報,資料可以向國稅局查詢(見下文)。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人生大事-身後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01 綜合所得稅應於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如何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貳、申報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要記得將其所得併入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

可以把過世的父母列為扶養嗎?

可以。亡者在過世那一年符合列報扶養的條件時,子女等其他納稅義務人可以把亡者列為受扶養親屬,亡者的免稅額同樣可以全額減除。

  • 以父母為例,要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而且受申報人扶養。
  • 列報扶養時,亡者當年度的所得也要合併申報。
  • 過世那一年仍可列報;但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就已過世的親屬(例如前一年過世),不能再列報免稅額,誤報會被補稅處罰。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要記得將其所得併入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新視窗)、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1212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應符合哪些要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捌、常見的錯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新視窗)

沒有配偶也沒被列扶養時,誰在 3 個月內申報?

亡者沒有配偶(或配偶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沒有被其他家人列為受扶養親屬時,要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

  • 過世時上一年度還沒申報的,上一年度的所得也要在同一個 3 個月期限內申報。
  • 亡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要按當年度死亡前的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只在亡者遺產的範圍內,代負申報和繳稅的義務。
  • 有特殊情形來不及申報,可以在 3 個月期限屆滿前,報經國稅局核准延長,但最晚不能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13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人生大事-身後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所得稅報繳及核課注意事項(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貳、申報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

亡者的所得資料怎麼查?

不論是配偶合併申報、列報扶養,還是由繼承人等申報,都要先掌握亡者的所得。要併入申報的亡者所得資料,可以帶證件到國稅局查詢。

  • 準備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亡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以及和亡者的關係證明(例如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的申請方式,見本站〈死亡證明書怎麼申請〉。
  • 申請人不是亡者的配偶或第一順位繼承人時,要另附繼承系統表。
  • 可以到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臨櫃申請。
  • 有疑問可以打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依據:綜合所得稅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要記得將其所得併入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貳、申報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4.4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視窗)、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全功能櫃檯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視窗)、遺產繼承流程2(查調所得財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人生大事-身後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

有退稅時,錢退給誰?

由配偶合併申報時,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是生存配偶,退稅可以直撥到生存配偶的存款帳戶。

  • 沒有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時,國稅局會寄退稅憑單(支票)給受退稅人。

依據: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貳、申報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1310 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哪幾種?(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柒、繳退稅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

和遺產稅有什麼不同?

遺產稅是就亡者死亡時留下的財產課稅,和死亡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是兩項不同的申報;遺產稅的細節見本站〈遺產稅怎麼申報〉。

  • 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死亡後 6 個月,可以申請延長 3 個月;沒有配偶等情形的綜合所得稅,則是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
  • 亡者死亡前依法應納、但還沒繳的各項稅捐,申報遺產稅時可以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由生存配偶合併申報時,死亡日後才繳的綜合所得稅中屬於亡者所得的部分,可以依公式計算後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人生大事-身後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常見問答:遺產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視窗)

沒申報或漏報,會怎樣?

下面是一般納稅義務人適用的規定;由配偶合併申報時,生存配偶就是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應申報而沒有申報,又有應納稅額時,除了補徵稅款,還會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所得(例如配偶合併申報時漏列亡者的所得),除補稅外,可處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 在沒有被檢舉、也還沒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加計利息,可以免罰。
  • 申報期限內發現錯誤,可以重新申報;原本用網路申報的,修改後在期限內重新上傳即可。
  • 申報期限過後才發現錯誤,要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或更正。

依據: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貳、申報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3510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所得稅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401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手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視窗)、綜合所得稅申報當年度死亡配偶(親屬)之免稅額者,要記得將其所得併入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新視窗)、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1312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1311 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前須補報或更改時,應如何辦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視窗)、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錯誤,請多加留意!(北區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亡者的配偶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不是,應由誰在 3 個月內申報?
  • 亡者當年度的所得是否在免辦結算申報的門檻以下(由繼承人等申報時門檻怎麼算),有沒有被扣繳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
  • 由繼承人等申報時,要向哪個國稅局申報、要附哪些文件,退稅會怎麼撥付?
  • 來不及在 3 個月內申報時,申請延長要準備什麼?由繼承人等申報的案件逾期或漏報時,會怎麼處理?
  • 亡者過世後才入帳的利息、租金或股利,應該算在誰的所得?
  • 亡者生前或死亡年度還沒繳的所得稅,要怎麼用遺產繳納,並在遺產稅列報扣除?
  • 退稅支票的受款人已經過世,要怎麼改由繼承人領取?需要附哪些遺產稅文件?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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