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保障

生前契約是什麼?簽約前要確認的信託、解約與履約

生前契約是約定在自己或家人過世後,由業者提供殯葬服務的預付契約。法律規定只有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殯葬禮儀服務業公司可以販售,預收費用的 75% 必須交付信託,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簽約前至少有 5 日審閱期,簽約 14 日內可以書面解約並取回全部已繳價款。

來源比對日期:。這是一般資訊,不是醫療、法律或個案專業意見;各地規定以主管機關為準。

這篇是〈費用與契約〉的延伸說明。

木盒裡繫著緞帶的文件與一支鋼筆,示意事先規劃並妥善保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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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是什麼?自用型與家用型

《殯葬管理條例》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定義為「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內政部的契約規範分成兩種:

  • 自用型:替自己買,業者在消費者本人過世後提供服務。簽約時要指定「契約執行人」並附願任同意書,由他在你身後以自己的名義執行契約。
  • 家用型:替親屬買,業者在消費者的親屬(被服務人)過世後提供服務。
  • 自用型的契約執行人先過世、不願或不能擔任時,消費者可以變更並通知業者;無法指定時,依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順序決定。
  • 生前契約不是投資型商品,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你可能不知道的「生前契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新視窗)、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

誰可以賣生前契約?

  • 只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的公司,才能與消費者簽生前契約(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
  • 這些公司還要具備內政部訂定的「一定規模」,並把一定規模的證明、生前契約定型化契約與信託契約副本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開始簽約。
  • 業者可以委託其他公司或商號代為銷售,但要把營業處所與受託公司的資料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受託公司異動時也要報備(第56條)。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

預收費用的 75% 必須交付信託

  • 業者預先收取的費用,是指消費者依契約支付的一切對價,其中 75% 要交付信託業管理;除了履約、解除、終止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第51條)。
  • 業者應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在次月底前把款項交付信託。
  • 信託業每年 12 月 31 日結算一次,未達預收費用 75% 時,業者要以現金補足;結算報告要在次年 1 月 31 日前送縣市主管機關(第53條)。
  • 業者把款項交付信託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書面或約定的方式主動通知消費者。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業者破產、停業或易主時怎麼辦?

  • 業者破產時,已交付信託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第54條)。
  • 業者破產、解散或被廢止許可、自行停業連續 6 個月以上或被勒令停業逾 6 個月、停業期滿逾 3 個月未復業,或信託契約解除或終止後逾 6 個月未指定新受託人時,信託財產由信託業報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退還給尚未履約完畢的消費者。
  • 退還金額以已繳費用為原則;信託財產不足支付全部未履約消費者時,依各人繳款比例領回。
  • 業者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以選擇繼續或終止契約;選擇終止時,業者應比照簽約 14 日內解約的規定退還已繳付的全部價款。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簽約前:審閱期與契約內容要看什麼?

  • 審閱期不得少於 5 日;業者沒有給足時,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 契約應寫明服務項目與規格、總價款與付款方式(一次總繳或分期),業者收款應開立發票;總價不包含的行政規費要逐項列明。
  • 服務範圍以縣(市)為單位約定,超出範圍所生的費用要另外約定;業者的廣告與文宣也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 契約不得使用「喪禮一場」「禮儀人員一組」這類模糊名詞,也不得約定日後因通貨膨脹或信託運用損失要你補錢、業者可以片面更換品項、沒用到的項目視同放棄,或排除你解除契約的權利。
  • 自用型契約一式三份,由消費者、業者與契約執行人各執一份(家用型一式兩份);業者不得藉故收回或要求把契約交給業者保管。

依據: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消費者保護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

反悔了怎麼辦?解約與退費規則

  • 簽約 14 日內:可以書面解除契約,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最長不超過 30 日)退還已繳付的全部價款。
  • 簽約超過 14 日才終止:一次付清者,業者應退還全部價款的約定比例,不得低於 80%;分期付款者,退還已繳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約定比例(不得高於 20%)後的餘額。業者已開始提供服務的費用可以扣除。
  • 契約沒有填退還比例時,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分期付款者退還全部已繳價款。
  • 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過世,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應無條件終止契約並比照 14 日內解約全額退款。
  • 分期款未繳累計達 2 個月、經 30 日以上催告仍未繳時,業者可以書面解約並沒收已繳價款作為賠償,但最多不超過總價款的 20%,超過部分要在 30 日內退還。

依據: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過世後怎麼履約?

  • 契約執行人(家用型為消費者)通知業者後,業者應立即依契約提供服務;提供接體服務時,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
  • 業者接獲過世通知後,經催告仍未開始服務,或超過 4 小時還沒開始時,可以書面解除契約、要求無條件返還已繳的全部價款,並請求不低於契約總價款 2 倍的懲罰性賠償;無法服務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業者時除外。
  • 契約項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提供時,業者應經契約執行人(家用型為消費者)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的商品或服務替代。
  • 自用型的消費者在付清前過世,業者仍應依約提供服務,餘款由契約執行人給付;家用型的消費者比被服務人先過世時,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付款承擔契約。
  • 親友與契約執行人對履約意見不一致時,以契約內容及契約執行人的意見為準(自用型)。

依據: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

怎麼查業者和自己的款項有沒有信託?

  • 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的「生前契約業者查詢」可以依縣市查詢核准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名單。
  • 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必須架設網站,公開許可與核准販售的證明文件、信託業者名稱、信託本金與餘額、信託財產結算報告、委託銷售的公司名單,以及處理消費申訴的專責人員姓名與電話。
  • 業者網站應連結信託業者網站,讓已購買者查詢自己所繳價金 75% 交付信託的情形。
  • 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查核業者預收費用與信託的情形,並應公開查核結果(第55條)。
  • 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以前簽訂的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拘束,業者依法不須把預收費用 75% 交付信託;這類舊約請向業者確認契約是否仍然有效。

依據:生前契約業者查詢(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新視窗)、你可能不知道的「生前契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新視窗)、購買生前契約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新視窗)、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第四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法規沿革(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

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找誰?

  • 先向業者申訴,業者應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可以向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3、44條)。
  • 上班時間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以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提出申訴。
  • 縣市殯葬主管機關也負責殯葬消費資訊的提供與消費者申訴的處理(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新視窗)、殯葬管理條例(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刊載)(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視窗)

可以先記下來

向承辦單位或業者確認的問題

  • 業者是否出現在內政部入口網的生前契約業者名單上?許可與核准文件、信託業者名稱是否與業者網站一致?
  • 我繳的每一筆款項,要從哪個網站或管道查詢是否已交付信託?
  • 契約的服務範圍涵蓋哪些縣市?超出範圍時費用怎麼算?
  • 總價不包含哪些行政規費?超過 14 日終止時,契約約定的退還比例是多少?
  • 契約執行人是誰?他是否簽了願任同意書並拿到一份契約?
  • 如果是很多年前簽的舊約,契約現在是否仍然有效、款項有沒有交付信託?

來源與查核

查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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